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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怎么办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如下: 档案遗失的处理 1、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应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2、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3、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且已注销营业执照或虽未注销营业执照,但业主逃匿的,可由受委托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拒退人事档案的处理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 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内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 2、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凭已生效的仲裁文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证件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重新申办《劳动手册》。 人事档案查阅规定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因个人档案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问题,原来只能通过向上级部门投诉来协调。由于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新企业”越来越多,加上档案涉及劳动者许多切身利益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档案官司”开始出现了。这类由档案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于性质特殊,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较困难。那么,读者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第一,不要让档案成为“死档”。要知道自己的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其中特别要注意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保管的,必须保存好档案保管的证明,及时缴纳费用,不要让自己的档案成为“死档”。 第二,处分材料入档须经本人认定。根据《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中“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的规定,单位放入档案的材料,特别是对劳动者处理、处分的材料要求经本人签字认定。 第三,劳动关系解除及时转移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档案转移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该员工的档案转移到所在的街道、新的工作单位。因此当我们结束了前一个工作时,应当关心自己的档案是否及时转移到位,防止在调换工作中档案的丢失。 第四,档案材料与事实不符,可要求单位认定并修改。如果发现单位在自己档案里塞进“黑货”侵犯了自己的就业等合法权利时,必须注重搜集足够的证据,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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